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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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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

消防验收范围  
建设工程消防行政许可及备案受理分工:  
(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新建、改建、扩建(不含装修)工程项目,其消防行政许可工作由市住建局受理:  
1.设有下列人员密集场所之一的建设工程:  
(1)建筑总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2)建筑总面积大于15000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3)建筑总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4)建筑总面积大于8000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寺庙、教堂。  
(5)建筑总面积大于8000平方米的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  
(6)建筑总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游艺厅、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2.其他特殊建筑建设工程:  
(1)建筑总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的地下单体建筑。  
(2)省、市级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3)单体建筑面积大于80000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建设工程。  
(4)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5)生产、储存、装卸甲、乙类物品的专用车站、码头,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甲、乙类生产车间,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甲、乙类仓库,储量大于10立方米的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6)依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属于专家评审范围的建设工程。  
(7)、省、市建设项目。  
(二)依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十四条规定,除上述情形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项目消防行政许可和验收备案均由所在地的区住建局受理。  
(三)其他情况说明:  
1.受理改建、扩建工程消防行政许可或验收备案,按上述分工执行。  
2.受理已取得消防行政许可的建筑内场所内部装修工程消防行政许可或验收备案,由建筑所在地的区住建局负责审批。  
3.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受理消防行政许可或验收备案,不再要求建设单位提交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4.单体建筑面积不大于80000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不大于100米的建设工程,主体验收合格后,其改建、扩建工程均由建筑所在地的区住建局受理(扩建后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由市住建局受理)。  
5.原单体建筑面积大于80000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建设工程,其功能变更、扩建工程中,存在增加建筑高度和改变建筑物整体定性的情况,由市住建局受理,其余均由建筑所在地的区住建局受理。  
6.可根据建设单位的申请同时受理土建与内部装修工程消防行政许可。1998年9月1日后投入使用的建筑,建筑整体未通过消防验收或验收备案的,不得单独受理内部装修工程消防验收或验收备案。  
7.受理消防行政许可及验收备案时,如建筑群中存在分属市住建局和区住建局受理的,可由市住建局统一受理并办理。  
8.已取得消防验收许可或备案的建筑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含本数)以下的场所(不含民用机场航站楼、地铁站厅内设商铺)内部装修工程,如建筑使用功能、防火分区、安全疏散、消防设施设置未变更的,无需申报消防行政许可或备案。  
9.受理已取得消防行政许可或验收备案建设工程的改建、扩建消防行政许可或验收备案抽查时,申报人无法提供原建设工程主体消防行政许可或验收备案法律文书的,可以申请由各级住建部门消防机构依法查询核对。  
10.市住建局认为有必要的工程项目,可由市住建局受理;细则中未明确分工的工程由市住建局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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